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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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0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6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等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伍幸怡┌──────────────────────────────────────────────────────┐│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40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台企中壢分行│98年1月13日│150,000元│0000000│││1│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