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 陳王 訴訟代理人 劉昱明 律師被告 王淑屏
王長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萬5,560元【計算式:(土地509.16㎡×1萬4,500元/㎡+建物8,300元)×1/2=369萬5,5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630元。
二、 陳報 最新之澎湖縣○○市○○段○○○○號土地最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及坐落其上同段000建號建物最新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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