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1193號
上 訴 人  郭家秀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俊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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