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515號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甲○○
之1上列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其請求利息與所附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書之約定利息不符,請具狀釋明正確請求利息為何,並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3份,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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