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61號原告 蔡明展 被告 童月蓉
尤得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蔡維哲 律師被告 呂進益
馬鳴彥 周孟陞
李世鐸 上列被告等因110年度金訴字第4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林彥成法官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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