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抗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41號抗告人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永富 送達代收人 許城誌 相對人 蔡凌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12年度司票字第13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千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並不相識,且本票面額高達150,000,000元,相對人並未提供相關匯款之證明,且無付款之提示,亦未經背書,該本票是否為相對抗告人所簽發,尚有爭議,爰提起抗告。並聲明:原裁定廢棄,聲請費用及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714號、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判例參照);而本票執票人依上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民事判決);縱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或變造者,法院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發票人則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另本票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自無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本票發票人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意旨、94年度台抗字第90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為發票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本票1紙為證(原審卷第13頁)。而該本票確有抗告人之用印及負責人許永富之簽名,且系爭本票並無受款人之記載,依票據法第120條第3項之規定「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則相對人持有該本票,形式上即為票據權利人。是該本票已記載發票人、發票日及票面金額,則原裁定形式上審查而予以准許,即無不合。
㈡抗告人主張「相對人無匯款之證明,該本票是否相對抗告人
所簽發,亦有爭議」,然此屬其與相對人間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事項,依前揭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所示,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解決,並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㈢抗告人又主張「相對人並未向抗告人為本票之提示」等語,
然系爭本票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且抗告人為本票發票人,依前開說明,相對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自無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未為本票提示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但抗告人迄未舉證證明前開事實,故抗告人主張原審未查證相對人是否有提示等語,其主張亦不可採。
㈣綜上所述,抗告人以前開事由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復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非訟事件程序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應引用非訟事件法第第21條第2項,以為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規定之依據,自可直接引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無須再引用同法第95條(司法院72年1月23日72廳民三字第0030號函、88年1月25日88院台廳民一字第770號函亦均同此見解)。查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千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證,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千元,應由抗告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柯月美
法官黃佩韻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12年度抗字第00004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備考號(新臺幣)001112年9月16日150,000,000元未記載11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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