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6號聲請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承霖 、 江佩珊 、 王玟瑾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江承霖、江佩珊、王玟瑾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如歷次繳款明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