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3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3138號

原告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

陳鵬翔 律師

被告 布雷克義麵坊林東霖

被告 劉乙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被告布雷克義麵坊、被告劉乙杏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布雷克義麵坊即林東霖、被告劉乙杏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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