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12號聲請人 林秋安 非訟代理人 廖孝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雲爐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被繼承人梁雲爐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被繼承人梁雲爐之繼承人有無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四、請以本件抵押不動產目前登記名義人為本件相對人,始為適格。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