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0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9巷11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存字第520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6年度存字第5207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萬元及臺新商業銀行96年度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共叁張,面額各新臺幣壹佰萬元、伍拾萬元及壹拾萬元(存單號碼:AC0000000、AB0000000、AA0000000),價值共計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元,准以價值共計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元之新臺幣現金或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行97年度或98年度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8646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4萬元及臺新商業銀行96年度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共3張,面額各新臺幣100萬元、50萬元及10萬元(存單號碼:AC0000000、AB0000000、AA0000000),共計新臺幣164萬元,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520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上開定期存單已屆期,為此聲請以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行97年度或98年度等值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或現金新臺幣164萬元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8646號假扣押卷及96年度存字第5207號提存卷核閱無誤。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與前開法文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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