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周瑋屏 被告 吳璿豪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顏偲凡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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