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即繼承人丙○○
丁○○兼右法定代理人乙○○
共聲請人因被繼承人甲○○女、民00000000號、生前住臺中年十月二十一日死亡,聲請人於九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中華民國~B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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