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易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178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麗珠 選任辯護人 林輝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143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4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楊麗珠於民國109年3月17日7時4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超商前併排臨時停車,為斯時正在執行巡邏勤務,駕駛警車行經該處之警員趙○○等人鳴放警笛示意駛離,因楊麗珠仍未駛離,警員趙○○遂下車取締,因楊麗珠不斷向警員趙○○質疑其在車上有何違規之情,警員趙○○遂詢問楊麗珠有無考過駕照,及駕照是否自行考取,否則為何不知不能併排停車等語,然楊麗珠仍不斷質疑其人在車上警員舉發正當性,嗣後即由其他警員向楊麗珠解釋何謂「併排臨時停車」並告知欲當場舉發,且當場欲交付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詎楊麗珠因此心生不滿,明知警員趙○○係依法執行取締職務之公務員,仍於拒收上開通知單通知聯後,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當場接續以「你在開單的時候,這樣嘴巴一直咬東西,一副像流氓的樣子,有需要到這樣嗎」、「我說你一副像流氓的樣子」、「一副像流氓」、「我說一副像流氓」等語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趙○○(公然侮辱部分未經告訴)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本院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供述證據,檢察官、上訴人即
被告楊麗珠(下稱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知悉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卷第95頁),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證據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復具相當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認得為本案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院以下所引用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
情形,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踐行調查程序,亦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曾於前揭時、地停車遭警員趙○○等人舉發開單,其曾口說「你在開單的時候,這樣嘴巴一直咬東西,一副像流氓的樣子,有需要到這樣嗎」、「我說你一副像流氓的樣子」、「一副像流氓」、「我說一副像流氓」等語,然否認有侮辱公務員犯行,辯稱:當時我請家人去拿咖啡,我在車上收聽疫情廣播並備課,警察說我併排停車,還質疑我有無考取駕照,駕照是否自己考取,還說要不要辦我,我當下覺得警員趙○○態度不好,脾氣不佳,才會講說「你在開單的時候,這樣嘴巴一直咬東西,一副像流氓的樣子,有需要到這樣嗎」這個疑問句,那只是我當下對警員值勤態度主觀感受跟反應,沒有要辱罵員警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
當時警員嚴重質疑被告駕照取得之合法性及過程,且警員音量及口氣顯然不佳,並曾兩次陳述「要不要辦妳啊」;執行勤務時又口咬東西。該警員之執行態度是否正當為可受公評之事,被告僅對此有所表示,就其主觀感受表達意見,並以疑問句表達,且流氓之評論難認係謾罵、侮辱之用語,有實務判決明確認定,被告應受憲法對言論及表意自由最大限度之保障,勘驗案發後之警員密錄器錄影,被告也有多次強調她不是說趙○○是流氓,而是講說話不要像流氓,被告並無侮辱公務員之犯意等語。經查:
㈠被告曾於上揭時、地因駕駛上開小客車併排臨時停車,遭當
時正在執行巡邏勤務而駕駛警車行經該處之警員趙○○等人鳴放警笛示意駛離,被告仍未駛離,警員趙○○遂下車取締,當場舉發並欲交付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被告知悉警員趙○○係依法執行取締職務之公務員,其於拒收上開通知單通知聯後,隨即對警員趙○○口出「你在開單的時候,這樣嘴巴一直咬東西,一副像流氓的樣子,有需要到這樣嗎」、「我說你一副像流氓的樣子」、「一副像流氓」、「我說一副像流氓」等語(下稱本案辱罵言詞),均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警員職務報告、原審勘驗警員提出之密錄器錄影畫面、被告提出之手機錄音等筆錄及勘驗擷圖照片各1份存卷可參(偵卷第19至20頁、原審易卷第29至40、43至65、87至91頁),均堪認定。
㈡有關本案被告對警員趙○○口出上開言詞之經過,業經原審當
庭播放勘驗被告所提出手機錄音,可見被告分別與警員趙○○、某在場不詳警員(下稱警員甲)間有如附表所示對話,有前揭原審勘驗筆錄附卷 可佐 (易字卷第87至91頁)。觀諸附表所示被告等人對話脈絡,可知當日被告係先以其人在車上、僅外傭下車一下、哪裡有併排停車及警員沒有必要這樣等語,質問警員趙○○等人何以對其開罰單,警員趙○○遂質疑被告是否考過駕照、是否自行通過駕照考試、何以不知不能併排停車及旁邊是否有車,並告以人在車上併排停車仍是違規,被告復一再堅持外傭離開不到2分鐘、其現在要走了、人還在車上怎是臨時停車及車子還在發動等語,經警員甲多次向被告解釋其停車情形係違規臨時併排停車,再經警員趙○○製發上開通知單欲交付之際,被告仍再度陳稱其人在車上等語,隨即拒收上開通知單,旋表示要了解警員姓名、警員態度也很差並口出本案辱罵言詞。本院審酌:
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駕駛
人,臨時停車有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處新臺幣3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罰鍰;同條例第56條第2項另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2千4百元罰鍰。亦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併排停車」此一嚴重影響用路交通安全之不當停車行為,依照停車時間長短,區分「併排臨時停車」「併排停車」不同處罰規定。被告自述考領合格駕駛執照,其應已知悉上開駕駛汽車之基本規則,卻就此與警員趙○○等人僵持不下、一再爭執,堪認被告係欲藉由爭執臨時停車之定義及警員舉發違規臨時停車之標準,希能脫免遭警員舉發違規,然因未果而心生不滿,遂表示拒收上開通知單,並旋藉詞以「你在開單的時候,這樣嘴巴一直咬東西,一副像流氓的樣子,有需要到這樣嗎」等語辱罵正在製發上開通知單之警員趙○○。
⒉參以警員趙○○聽聞後質問:「你現在罵什麼」、「你罵什
麼」、「你再罵一次啊」等語時,被告隨即再度反覆以「我說你一副像流氓的樣子」、「一副像流氓」、「我說一副像流氓」等語,實難認被告僅係對於警員為何開單時咬東西乙情提出疑問,且從被告重複多次辱罵,更可見被告污辱警員趙○○之惡意;再者,「流氓」乙詞係社會上常見用以指稱不務正業、為非作歹而破壞社會秩序不法分子之詞彙,被告以此辱罵職司刑事犯罪偵查,維護社會秩序之警員趙○○,無異於將執行勤務之警員趙○○比擬為不務正業、為非作歹而破壞社會秩序之不法份子,自足使警員執行職務之尊嚴受辱;而被告既自承其係碩士畢業擔任高中英文老師(中簡卷第37頁、易字卷第96頁、本院卷第99頁),足認其具有一定社會經歷,被告對此情自不能諉為不知。準此,被告於接續時間內,多次口出本案辱罵言詞時,明知其所言客觀上係辱及警員趙○○,猶執意為之,其主觀上對於依法執行取締職務之警員具有侮辱犯意,應屬明確。
㈢被告及辯護意旨固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⒈按公務員執行職務,在其法令職務範圍內,從形式上觀察
並無違法之處,刑法即應加以保護,人民即有忍受之義務,如認該形式上合法之公務執行,實質上可能對其權利造成不法侵害者,亦應尋求合法途徑救濟,不得因此對執行公務之公務員擅加侮辱,以期借此確保國家權力之執行及公信,否則即應該當刑法第140條之妨害公務罪。
⒉被告於行為時主觀上具有侮辱公務員之故意,已如前述;
且依如附表所示被告等人間之對話脈絡以觀,警員趙○○雖曾於遭被告質問何以開罰單後,對被告為前揭是否曾考取駕照及駕照是否自己考取等質疑並告以違規情形,然其質疑內容與其當下回應被告之質問及執行取締之職務有關,用語或有令被告不快,亦未涉人身攻擊;此後即由警員甲多次向被告為前揭違規情形之解釋,警員趙○○僅於警員甲說明達一段時間後,方再加入對話說明開單金額,並於被告詢問何者較便宜後,答以:「對,我不知道你在跟我大小聲什麼」、「我們沒有在跟你大……是你一直很激動」等語,另經被告表示拒收前揭通知單又稱:「你的態度也很差」等語後,警員趙○○亦僅答以:「你不收」、「拒收嗎」、「時間喔,20,7點55分喔」、「沒關係」等語,其語氣、語速均尚平和,詢問態度正常,亦未見其有何因口咬東西致影響執行職務之情,堪認警員趙○○之執行態度如何,實非被告與警員趙○○等人前揭對話脈絡之重點;被告卻於警員趙○○製發上開通知單欲交付之際,再度爭執其人在車上等語,隨即拒收上開通知單並為本案辱罵言詞,且於警員趙○○聽聞後詢問被告「你現在罵什麼?你在罵什麼?」時,被告接續陳述「我,我說你一副像流氓的樣子」「一副像流氓」「我說一副像流氓」等肯定陳述,本院綜觀警員趙○○自執行取締起之態度、言詞,縱其於執行勤務當時有嚼口香糖之情,亦與「流氓」毫無關係,被告此等辱罵言詞均屬肯定,並非如被告所辯僅係提出疑問;且難認係屬善意對於警員趙○○執行職務失當之處提出具體評論及建議,顯僅係借題發揮性質之謾罵,難認係基於理性評論,更非對可受公評之事提出與事實有關聯之適當評論甚明,已逾越言論自由保障範圍。
⒊辯護人另曾指出被告手機錄影中,員警趙○○曾陳述「要不
要辦妳啊」「要不要辦妳啊」等語,此情亦經原審勘驗後製成勘驗筆錄可稽(易字卷第31頁),然此段對話係被告對員警趙○○口出本案辱罵言詞後,於其他員警向被告告知已涉及妨害公務問題時,員警趙○○才為前揭「要不要辦妳啊」之告知,依照當日對話時序,被告口出本案辱罵言詞,實與員警趙○○前述話語無關,辯護人憑此認為被告係因質疑員警趙○○當日執勤態度不當,始為本案辱罵言詞,亦有不當。
⒋至辯護人另提出其餘審判實務所持見解,係法院就個案所
為判斷,不拘束本院,且各案件與本案事實未盡相同,無從比附援引。
㈣綜上,人民如認政府公權力之行使造成權利受損之結果,應
遵循合法途徑尋求救濟,倘若刑法允許人民對於合法之公務執行得以自行任意訕罵侮辱,恐造成政府公務無從推展、法律秩序蕩然無存之局面,亦無法藉此維護第一線值勤公務員之生命身體安全及尊嚴,並使法律秩序蕩然無存。被告及辯護人前揭辯解,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為上開侮辱公務員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對原審判決暨上訴理由之說明: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侮辱公務員罪。
㈡被告為本案辱罵言詞之各次舉止,係於相近之時間、地點密
接為之,犯罪目的與侵害法益同一,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係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㈢對原審判決及上訴理由之說明:
⒈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規定,審酌被告僅因對於警員趙○○舉發並製發前揭違規臨時停車之通知單心生不滿,即在上開警員執行取締職務之現場,當場對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趙○○以本案辱罵言詞加以侮辱,蔑視國家公權力,法紀觀念偏差,其所為並妨害公務之順利執行,實有不該;並斟酌被告犯後雖曾向警員道歉,然於偵查及審理中均飾詞否認犯行,未見悔意等情,參以其素行,其自述係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老師、家庭經濟狀況一般須扶養小孩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暨檢察官具體求刑及被告、辯護人對於科刑範圍之意見後,量處被告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
⒉被告執前詞提起上訴,否認犯行。就其所為辯解,業經本
院於前揭理由㈡至㈣予以說明,認被告上訴所持辯解均不足採信。本件被告上訴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國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劉翼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對話楊麗珠:先生,我人在車上,你們怎可以這樣子?趙○○:怎樣子?楊麗珠:就給人家,就給人家開,開,開罰單呢?我並沒有離開車子啊,那外傭下去。趙○○:你有沒有考過駕照啊。楊麗珠:外傭下去。趙○○:你有沒有考過駕照啊。楊麗珠:外傭下去也不到1分鐘2分鐘,先生。趙○○:你有沒有考過駕照啊,駕照是你自己考的吧。楊麗珠:是我自己考的這不用懷疑。趙○○:那你為什麼不知道,不能併排停車?楊麗珠:我沒有停車,外傭下去我人在車上。趙○○:你併排停車也是違規啦。楊麗珠:我哪裡有併排停車,請問一下?趙○○:旁邊是不是車?楊麗珠:我人在車上,先生。趙○○:你旁邊不是車嗎?楊麗珠:先生我人在車上,你們真的沒有必要這樣子欸。趙○○:在車上也是。楊麗珠:外傭下去不到2分鐘、1分鐘她離開而已欸。警員甲:小姐,小姐我先跟你講一下,你在車上,對,你還是,你還是屬於違規的行為,你懂嗎?我們剛剛已經跟你講過我們在後面已經跟你鳴警笛了,你還繼續開。楊麗珠:可是我沒有,我沒有聽到,他人過來我就走了啊,然後我連走,我現在要走他反而不讓我走,我要旁,我要到旁邊。警員甲:當然啊,我們現在已經告發了啊。楊麗珠:為什麼我人還在車上,你們可以這個樣子?他離開不到2分鐘,這怎麼叫臨停?臨停也是3分鐘欸,你知道不知道?警員甲:臨停不是那個問題欸,臨停是你停在旁邊你人在車上那個就叫臨停。楊麗珠:什麼意思?警員甲:你車在發動的情況之下就叫臨停。楊麗珠:我車子也是現在發動啊。警員甲:那違規,你這樣臨停的行為就是違規了啊。楊麗珠:我車子還在發動欸。警員甲:對啊,你臨停的行為就是違規了啊。你懂嗎?你不是在黃線上你是併排,你不是在黃線上,你是併排,併排臨停,這樣懂嗎?楊麗珠:可是我人在車上,他下去而已內。警員甲:對,就是因為你人在車上才是併排臨停,如果你人不在車上就叫併排違停。楊麗珠:那你們,第一次我沒有聽到你們鳴笛,他一來我就走了。警員甲:對嘛,所以跟你講,你沒有聽到不是我們的問題啊,我們本來是要給你開單,但是你人在車上所以我們要直接手開單給你,這樣子還有問題嗎?楊麗珠:你說什麼叫本來要開單?警員甲:我們本來是要開逕舉單了,但是你人在車上所以我們直接改手開單直接給你。楊麗珠:那不是都是開單嗎?有什麼不一樣?警員甲:對,當然不一樣啊,一個是寄給你,一個是直接給你啊。趙○○:一張是2,400,一張是……。警員甲:一個是2,400,一個是600。楊麗珠:啊這是多少錢?警員甲:600至900。楊麗珠:所以這個比較便宜?趙○○:對,我不知道你在跟我大小聲什麼。楊麗珠:我,我覺得你也在跟我大小聲欸。趙○○:我們沒有在跟你大……是你一直很激動。楊麗珠:先生,我現,我,因為我覺得我人在車上。趙○○:你人在車上,你要……。楊麗珠:我不收。趙○○:你不收?拒收嗎?楊麗珠:對。警員甲:沒關係,那你跟他講。趙○○:時間喔,20,7點55分喔。楊麗珠:好,來你的名字我也看一下,我也要了解一下你的名字。警員甲:上面都會有啊。楊麗珠:你的態度也很差。趙○○:沒關係。楊麗珠:你為什麼,你跟,你跟,你在開單的時候,這樣嘴巴一直咬東西,一副像流氓的樣子,有需要到這樣嗎?趙○○:你現在罵什麼?你在罵什麼?楊麗珠:我,我說你一副像流氓的樣子。趙○○:你罵什麼?楊麗珠:一副像流氓。趙○○:你再罵一次啊?楊麗珠:我說一副像流氓。趙○○:你再罵,你再罵,下車,下車,下車。楊麗珠:你不要,你不要對女孩這個樣子。趙○○:下車,下車。警員甲:你不能這樣講話啦。趙○○:下車。警員甲:你真的不能這樣子講話啦。趙○○:你下車。楊麗珠:他,怎麼可以像這樣。趙○○:你現在下車。警員甲:我在跟你講,你不能這樣講話啦。楊麗珠:好啦,你不要。趙○○:你要不要。警員甲:先下車,先下車。楊麗珠:我不下車啦。趙○○:下車。楊麗珠:我不下車。警員甲:下車,下車。楊麗珠:你怎麼可以這樣子呢?怎麼那麼,啊,我的老天爺(尖叫)。警員甲:好啦好啦。趙○○:下車。楊麗珠:欸,大家請看,我到底做錯了什麼。趙○○:下車啦。楊麗珠:我就是不要,我告訴你。趙○○:下車。警員甲:我好好跟你講,口氣好不好,小姐。楊麗珠:先生我對不起。趙○○:下車。楊麗珠:警察先生對不起。趙○○:下車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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