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377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乙○○○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相對人甲○○向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99年4月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甲○○於98年10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1,100,000元,並約定於99年4月1日償還,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1,1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四、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甲○○非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應予駁回;聲請人其餘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37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719-32│建│670.00│16分之1│└──┴───┴────┴───┴───┴─┴────┴────┘┌───────────────────────────────┐│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37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單││││││││││位││├──┼─┼──────┼────┼────┼─┼─┼─┼───┤│001│13│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四層樓房│95│95│平│全部│││43│南門路44巷6│西區南寧│鋼筋混凝│.6│.6│方│││││號│段719-32│土造│9│9│公││││││地號││││尺││├──┴─┴──────┴────┴────┴─┴─┴─┴───┤│共同使用部分:南寧段1351建號,權利範圍8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