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小字第1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小字第1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1147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鏽潔 被告 李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369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原告其餘請求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2日,向原告申貸勞工纾困貸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借款期限109年6月2日起至112年6月2日。被告自111年7月2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合計欠40,369元本金、利息、違約金,此有個人貸款專用借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纾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利率查詢單、放款部資料查詢、勞動部111年3月22日勞動福2字第1110145318號函(維持利率1.845%不變,故駁回原告利率逾越部分)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映綺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年利率起訖日(民國)年利率起訖日(民國)40,369元1.845%自111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0.222%自111年7月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0.2345%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2年1月1日止0.469%自112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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