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334號原告甲○○被告乙○○
路7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鄭國銘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334號原告甲○○被告乙○○
路7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