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206號

原告 嚴靜如

訴訟代理人 楊佳陵 律師

王振亞 律師

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關於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8,7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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