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206號
原告 嚴靜如
訴訟代理人 楊佳陵 律師
王振亞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關於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8,7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