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747號聲請人 郭存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侑享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台端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台端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未有台端之簽名或蓋章。)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