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7319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理人 張家銘 債務人吳榮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陸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