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78號
原 告 高曾美珠
訴訟代理人 謝富凱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桃園區公所間請求確認和解無效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