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99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楊吉運 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楊吉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翌漢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施臻妤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