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55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3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
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壹拾萬玖仟壹佰玖拾肆元」記載,應更
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
壹拾萬玖仟壹佰玖拾肆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