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5號原告 葉莊海棠
葉茂生 葉長青 葉長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桂祥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葉美薰 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葉添富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實際姓名、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葉添富之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若遺產中有不動產,應一併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之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建物課稅資料。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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