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82號原告 許秋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銘源蔡柏姜翁錦壽溫海洋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4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新臺幣,元)│├──┼─────────────┼────────────────┤│01│臺南市○○區○○段○○○○號│2×16,700=33,400│├──┴─────────────┴────────────────┤│備註:││依原告提出之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比例尺:1/500)││所示,被告占用上開土地之範圍呈一梯形,其面積為2平方公尺{計算式││:(上底0.06+下底0.19)×高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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