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93號聲請人 賴育彥 相對人 邱添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7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4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4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種類及範圍為104年7月13日之金錢消費借貸、清償日期104年8月12日,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借款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詎屆期後相對人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9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二水鄉│鼻子頭││75│建│00│18│28.00│1000分之81││└──┴───┴────┴────┴────┴────────┴─┴──┴──┴──────┴─────────┴──────┘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