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17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1782號

債權人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睿

債務人LOTUSGARCIABALLESTEROS

住○○市○○區○○路○○巷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P0000000B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雇主並對其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惟查其雇主為第三人 黃崧銘 ,該第三人址設高高雄市○○區○○路○○巷0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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