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71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185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非訟代理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外部法定代理人 陳維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WhaleCorporation、台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蘇信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台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