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22號原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訴訟代理人 陳齊偉 被告立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慶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3,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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