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1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錦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參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一80,149元95年4月10日二19,267元95年3月24日三41,813元95年4月10日四39,103元95年3月24日五57,999元9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