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8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蔡慧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債務人 陳玉 如之債權人,為查明本院98年度繼字第221號限定繼承事件,故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雅芳聯名卡申請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對帳單查詢列印-彙總區」等件影本為證;而聲請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95年8月21日經變更公司名稱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核准登記日期文號:95年8月21日經授商字第09501181190號)、經濟部107年6月25日經授商字第10701072440號及107年3月30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致聲請人函等件影本為證,惟聲請人並非本院98年度繼字第221號限定繼承事件之當事人,而係第三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案卷,核閱無訛。又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閱覽卷宗,並未提出已徵得該案件當事人同意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同意文件,又況上開事件卷宗內文書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資料,自不得任由他人閱覽;且聲請人所提出上開申請書、對帳單,僅為聲請人公司內部資料,並非法院確定債權證明文件,僅可認聲請人與本院98年度繼字第221號限定繼承事件之被繼承人 陳玉如 具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就其是否對該訴訟卷內文書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並未提出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致本院無法依其主張審認聲請人是否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聲請人既未釋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8年度繼字第221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