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9號原告 蔡添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育冠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自坐落門牌號碼:雲林縣○○市鎮○里○○○路000號建物遷出,並將上開建物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8,000元【即上開建物之課稅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