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47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753號

原告 馮增仲

被告 李沛旂

訴訟代理人 邱柏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土城服務廠估價單,係由富邦產物保險有限公司會同車主進行維修理賠,則本件就車輛維修部分是否係由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完畢,並取得原告就車輛維修部分之債權?有查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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