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753號
原告 馮增仲
被告 李沛旂
訴訟代理人 邱柏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土城服務廠估價單,係由富邦產物保險有限公司會同車主進行維修理賠,則本件就車輛維修部分是否係由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完畢,並取得原告就車輛維修部分之債權?有查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