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昆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昆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昆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45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1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許冰芬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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