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99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劉瑩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8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劉瑩瑩前於民國107年6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12,872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