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7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5樓之1指定辯護人高素真律師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4萬元(95刑保字第229號),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饒金鳳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