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
2號2號相對人甲○○
9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吳姵珊 (即 吳淑華 )於民國85年4月18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3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4月11日起至民國115年4月1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吳姵珊(即吳淑華)於民國96年8月23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買賣移轉相對人甲○○,亦經登記完畢。茲因債務人吳姵珊(即吳淑華)、 何永峰 於民國85年4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1,15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其借款期限為20年,每個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並申領信用卡,詎債務人吳姵珊(即吳淑華)、何永峰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陳見明┌──────────────────────────────────────────────────────────────┐│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0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太保市│ 嘉新 ││693│建│││2685.76│一萬分之五十一││└──┴───┴────┴────┴────┴────────┴─┴──┴──┴──────┴─────────┴──────┘┌──────────────────────────────────────────────────────────────┐│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20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五││││││││││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646│嘉義縣太保市│嘉義縣太│集合住宅│55.6│││││││55│陽台8.45│││全部│共用部││││北新里12鄰中│保市嘉新│、鋼筋混│1│││││││.6│平方公尺││││分:嘉││││山路一段228│段693地│凝土造12││││││││1│、花台0.││││新段61││││巷17號五樓9│號│層│││││││││65平方公││││3建號│││││││││││││││尺││││,面積│││││││││││││││││││2684.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一萬│││││││││││││││││││分之五│││││││││││││││││││十一,│││││││││││││││││││嘉新段│││││││││││││││││││614建│││││││││││││││││││號,面│││││││││││││││││││積2233│││││││││││││││││││.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一│││││││││││││││││││萬分之│││││││││││││││││││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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