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6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温文昌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