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陳明呈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美玲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