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9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甄毓 (原名徐 王淑娥 、王淑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緣債務人王甄毓於民國96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國際信用卡使用﹝參證物一﹞,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96年12月30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122,512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