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7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登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登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呂登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另上揭各罪分別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109年度執聲字第3474號卷第3頁)。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附表:
┌────────┬────────┬────────┬────────┐│編號│1│2│(空白)│├────────┼────────┼────────┼────────┤│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27日│108年3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速偵字│署108年度偵字第││││第595號│1091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中交簡字│109年度交易緝字│││事實審││第365號│第16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14日│109年10月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中交簡字│109年度交易緝字│││判決││第365號│第16號│││├────┼────────┼────────┼────────┤││判決│108年4月8日│109年11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5803號、109年度│16433號││││執緝字第1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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