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非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許妃甯 被宣告人 潘阿比 最後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潘阿比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潘阿比(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最後設籍址:宜蘭縣○○鎮○○里○鄰○○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