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51號
債權人泰成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翼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田川食品有限公司、 盧冠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盧冠伯即田川食品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附表編號1-10之付款人為「盧冠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付款為銀行)。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㈣確認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如為票據關係,並請提出對盧冠伯請求之依據及相關釋明資料。(發票人為田川食品有限公司,盧冠伯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
㈤如本件請求之依據為請求貨款關係,並請提出對盧冠伯請求之依據及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