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補字第59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震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77,326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4,6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