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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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37號上訴人金寶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汪全 被上訴人 李堯洲
李知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0,000元【計算式:5,687,867元+2,362,133元=8,0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042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6,953,742元(見本院卷一第37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872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共計494,914元【計算式:121,042+373,872=494,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