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694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6947號
  原   告 致和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光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原姓名
        戊○○
        甲○○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694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李宛蓉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八
十八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件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公司自民國(下同)88年1月間起至4月間止
,向原告訂購牛面皮,貨款金額含稅原為新台幣(下同)00
0000元,嗣後因退貨扣除貨款155593元,被告尚應給付原告
貨款311641元,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影響原告之權益至
鉅,爰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聲明
之所示等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11641元,及自88年
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二、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陳君偉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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