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67號聲請人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元博 代理人 莊慎翔 上列聲請人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陳彥村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