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緝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嘉義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1號、第11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貳包(驗後總淨重壹點捌壹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重壹點壹公克)均沒收銷燬;前開毒品之外包裝拾肆個、注射針筒參支、玻璃球壹個及斜削吸管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甲○○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外,另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11行「吸食器」更正為「玻璃球」;第17行扣案海洛因5小包重量應更正為「驗後總淨重0.75公克」;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搜索同意書暨嘉義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
三、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強制戒治處分及執行徒刑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核其所為,係分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前後,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自應分論併罰。又被告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4罪,均累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曾有施用毒品案件,復經強制戒治後,仍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猶施用毒品不輟,顯見其戒絕毒品之困難,然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刑。又被告所犯上開4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依法各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四、扣案物品,其中12包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總淨重1.81公克);另扣案2包物品經被告自承為其施用剩餘之毒品,經分別採集被告尿液送驗,確實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足見扣案2包物品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重1.1公克),有如前述之檢驗報告2紙附卷可按,均係違禁物,應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前開扣案毒品外包裝14個,均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藉以施用,核係被告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而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應沒收之物(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076號、第4416號判決參照),併同扣案注射針筒3支、玻璃球1個及斜削吸管1支,均係被告所有供其本案犯罪所用或預備包裹毒品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宣告沒收,此沒收之諭知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法予以執行,附此敘明。至夾鏈袋190個固屬被告所有,雖被告表示該夾鏈袋預備供包裹毒品之用,然既無從預知被告是否繼續施用毒品或向何人購買毒品後,預備供施用而包裹毒品之用,爰就此部分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子祝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編號│犯罪時間、地點│所犯罪名│判刑暨減得之刑│├──┼──────────┼─────┼─────────────────────────────┤│1│95年12月24日12時許,│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在嘉義縣朴子市溪口里│毒品罪│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柒包(總淨重壹點零陸公克)均沒收銷燬。│││5鄰雙溪口152號││前開毒品外包裝柒個沒收。│├──┼──────────┼─────┼─────────────────────────────┤│2│95年12月24日12時許,│施用第二級│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在嘉義縣朴子市溪口里│毒品罪│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柒伍公克)沒收銷燬│││5鄰雙溪口152號││。前開毒品外包裝壹個沒收。│├──┼──────────┼─────┼─────────────────────────────┤│3│96年1月11日15時許,│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在嘉義縣六腳鄉中溝村│毒品罪│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總淨重零點柒伍公克)均沒收銷燬。│││10號││前開毒品外包裝伍個、注射針筒參支及斜削吸管壹支均沒收。│├──┼──────────┼─────┼─────────────────────────────┤│4│96年1月11日15時許,│施用第二級│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在嘉義縣六腳鄉中溝村│毒品罪│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參伍公克)沒收銷燬│││10號││。前開毒品外包裝壹個、玻璃球壹個及斜削吸管壹支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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