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志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志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志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刑期應至107年11月20日終了,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118010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且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刑事庭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胡湘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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