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9號債權人 呂皇叔 債務人 洪朝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而查本件債權人係持債務人洪朝國所開立,發票日為民國104年3月5日之號碼AJ0000000號支票1紙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請求自10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惟依其退票理由單可知,其係於105年1月4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遭退票,則依上開票據法規定,其僅能請求自10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逾此部分即非合法,應予駁回;至其餘部分係屬合法,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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