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95年4、5月間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城簡字第29號(偵查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5號),判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鴻璋